《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昨天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规定,建、扩、改10层(含10层)以上的楼房必须同步修建地防空地下室。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因种种原因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易地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