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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惩治恐怖行为更严厉 给恐吓信定罪有新名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10月31日 07:19 新闻晨报

  惩治、法办恐怖行为,上海已有更新的严厉举措。近日,一名投递恐怖信件试图勒索20万元的罪犯,被闸北法院首次以《刑法》(修正案)中的涉恐新罪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获判入狱3年。

  今年4月3日,张静用“毕志光”的化名编写了两封恐吓信,声称“须在36小时内将10万元汇入指定账号,否则将有炸弹爆炸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并将其投递到龙门宾馆和海
杰大酒店。上述单位受到恐吓后迅速报警,并动用大量人力加强安全保卫。为防止不测,警方先后出动多支队伍对上述单位进行了排爆、安检,但均未发现可疑事物。经过周密部署,警方终于在4月6日将张静诱出抓获。到案后,检察机关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静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审理中,张静的辩护人却以张静并未实际危及公共安全为由,请求法院按“敲诈勒索罪”对其从轻判处。

  在对张静的定罪量刑上,法院经过了周全的考虑,最终认定张静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三)》中的一项新罪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法院的理由是,张静的犯罪行为从刑法理论上判定,属于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形态的法条竞合犯,应当根据特别法、重法优于普通法、轻法的原则处罚。本案中,如果以“敲诈勒索罪”对张静判罚,只能在犯罪未遂基础上作3年以下的从轻判决,而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则属犯罪既遂可作最高5年的判决,两者相较,应当采纳刑罚较重的后者对张静定罪。

  经记者了解,本市近年来曾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恐吓案件,之前几乎所有的类似案件都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判决。而由于《刑法》规定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而上述犯罪行为又通常是采用虚假手段实施恐吓,故法院量刑时一般只在三年刑期左右进行选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是去年年末刚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添加的,最高刑期可达5年。闸北法院首次以新罪名对类似犯罪行为进行判决,意味着上海正在对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打击举措。(记者罗剑华通讯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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