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23日消息为考核公务员的“忠诚度”,台湾当局特别起草“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办法”,日前,台“人事行政局”已将该草案呈报“行政院”核定。
据台湾媒体报道,依照该办法,将来从事“国防”、“外交”、科技、情治、财经、大陆事务等六项敏感职务的公务员,在初任、再任、调任前必须接受“忠诚”查核。而且该
办法规定,凡本人、三代以内血亲、继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曾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居留一年以上或任职者,都无法出任上述敏感职务。简而言之,公务员若有大陆配偶,不得担任这些敏感职务。
据报道,台“行政院”将于近日核定此“忠诚”查核办法并发布实施。
据报道,依照该草案,“国防”、“外交”等六项人员若有下列十款情事者,各机关应审酌其情节及拟任职务性质,认为有危害台湾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应不得任用于该职务。
一、“动员戡乱时期”(指国民党当局到台湾初期)终止后,与曾从事叛台、间谍活动、恐怖活动、煽动暴乱的人员有密切关系者。
二、未经许可或授权,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接触者。
三、曾受到外国政府、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利诱、胁迫,从事不利台湾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而未向台湾相关机关或单位报告者。
四、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来台设籍定居者。
五、本人、三代以内血亲、继父母、配偶或配偶之父母,曾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居留一年以上或任职者。
六、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资格;在外国享有教育、医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寻求或取得外国公职身份;拥有或使用外国护照或曾在外国服兵役者。
七、曾犯泄(失)密案件或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经判刑确定或受惩戒处分、记过以上行政惩处者。
八、最近五年有刑事犯罪、财产申报不实或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纪录者。
九、最近五年曾受与品德有关的惩戒处分或记过以上行政惩处者。
十、最近五年有酗酒滋事、药物成瘾或其它心理疾病,有具体事证者。(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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