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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透视:外商投资中国航空业再辟新天地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7月29日 08:48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八日电(记者周音)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于八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外商投资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范围、方式、比例、管理权等将一口气放宽,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中国航空业可以再开辟一个新天地。

  早在一九九四年中国民航总局和外经贸部就联合颁布过《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及解释文件。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扩大民航的对外开放,中国民航总局出台了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新规定对中国机场和航空公司在直接利用外资上取消了那些限制?中国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扩大投资范围,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只试点一两家,即:东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的试点范围,改为取消试点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由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改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它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

  新规定拓展了外商投资的方式,原来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增加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与投资等新的投资方式和“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新规定还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过去投资民用机场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中方必须控股,现在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由中方相对控股;原来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有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袁耀辉强调,从中国东航、南航境外上市情况看,目前外资比例近百分之三十五,并没影响到国家对航空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目前航空运输企业改革重组进入了实施阶段,提高比例有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航空运输企业的改组改造,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所以《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

  另外,对于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和工业服务项目,过去是不允许外商投资的,此次中国民航放宽了投资领域,可以投资,但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对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原来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对不同经营项目作了不同规定,航空油料供销、飞机维修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

  新规定还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由原来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改为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董事长、总经理可由外方担任。

  业内人士坦言,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导向政策更加明确和完善,使中国民航业的对外开放领域扩大,程度也加深了,可望增加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的兴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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