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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再度“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限制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6月21日 22:50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6月21日消息台湾“劳委会”再度修改条例,“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限制。规定即日起,大陆配偶只要持有在台居留证,便可于居留期间内随时在台找工作,不必事再先向“劳委会”提出申请。

  据台湾媒体报道,目前大陆配偶停留在台有3种身份,分别为持有身份证、居留证以及旅行证。凡已领有身份证者,便视同台湾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至于持有旅行证则必
须符合台湾配偶65岁以上、残疾人士、中低收入户,才得在台申请工作证。

  据悉,凡是持有居留证者,过去必须先向“劳委会”申请工作证后,才可以在台停留期间工作。

  但据报道,首位考取台湾公务员资格的“大陆新娘”谢红梅,两个月前却遭台北市当局以不符“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曾在大陆设籍的规定为由,被迫办理离职手续,虽然她于1998年取得台湾当局所发的身份证。(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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