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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命令颁布施行《民解放军边防会谈会晤条例》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5月1日 09:24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记者姜宁、武天敏报道: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会谈会晤条例》。这是我军第一次颁布边防会谈会晤的专项条例,标志着军队边防会谈会晤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据总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陆地与15个国家接壤,边界线长达2.2万余公里。在漫长的边界线上,拥有数十个边防会谈会晤站,负责处理与相邻国家的边境涉外事务。

  为规范全军边防会谈会晤工作,提高边防部队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能力,根据我军立法规划,中央军委决定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会谈会晤条例》。这个条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及边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以《国防法》和有关边防政策规定为依据,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利益和保持边境稳定出发,总结、研究了我军边防会谈会晤工作的经验、特点和规律,具有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便于操作等特点。

  该《条例》是组织实施边防会谈会晤工作的基本依据,共分10章52条。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边防会谈会晤的基本任务、地位、实施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规定了主管部门、边界代表、边防会谈会晤站的职责及边防会谈会晤的工作制度;明确了会谈会晤的时机、参加人员、联络方式、出入境办法、会谈会晤步骤、会后工作等。针对边防会谈会晤所涉及的各类问题,条例还明确了交涉处理相关问题的审批权限和边防会谈会晤人员的基本条件、选调、任用以及必须遵守的涉外纪律;对边防会谈会晤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经费、营房、外文书籍、音像资料等保障和奖惩问题也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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