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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修改《纪律条令》的决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4月3日 07:58 解放军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2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 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江泽民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二款修改为:“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第三款修改为:“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七、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二十八)项中的“取消志愿兵资格”均修改为:“取消士官资格”。第(二十七)项修改为:“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十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款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八款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十三、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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