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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四)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4月1日 08:17 解放军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一百九十一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百一十四条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5、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条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四十五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当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百五十三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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