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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三)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4月1日 08:14 解放军报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八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好

  第一百五十九条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点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每年应当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交接

  第一百六十五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接待

  第一百六十八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一百七十六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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