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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4月1日 08:11 解放军报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四十九条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一条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二条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三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五十四条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五条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六条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七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五十九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二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职务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三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六十四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七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条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一条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二条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五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七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集体学唱歌曲时除外)。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七十九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二条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八十五条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军衔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见附录五)。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四)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着装序号见附录六),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仪容

  第八十九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

  第三节举止

  第九十二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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