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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军观察:加拿大的军事审判体制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3月31日 11:10 解放军报

  袁春红、田友方

  在加拿大实行的双重法院制度中,军事审判机关是联邦法院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该国《军纪法》的规定,军事审判权由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军事法庭和军事审判庭分别行使。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是负责处理全国(包括军队)各类案件的最后上诉法院,并不是单一行使军事审判权的军事审判机关:上诉军事法庭和军事审判庭在军队内部设立,是
专门行使军事审判权的军事审判机关。

  (一)军事审判庭

  军事审判庭是所有军事犯罪案件的第一审级。因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军衔的高低或身份不同,军事审判庭分五类设置,包括:即决审判的主持人、军纪法庭以及常设、高级、特别高级军事法庭。上述五类军事审判庭在设置方式和审判组织方面各具特色,同时在审判权限上既有差异又有交叉。

  即决审判的主持人。即由主持人临时召集、酌定审判被告的一类军事审判庭。即决审判的主持人实行独任制,即由主持人1人独任审判。被告的直接指挥官或军衔不低于准将的上级指挥官均具备主持人资格,但两者的审判权限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1)直接指挥官管辖预备军官或军衔低于准尉的士兵的军事犯罪案件,上级指挥官则管辖低于中校军衔的军官或军衔高于中士的士兵的军事犯罪案件;(2)直接指挥官不得判处处罚等级中高于90天拘留以上的处罚,上级指挥官判处的处罚,不得比处罚等级中“剥夺资历”的处罚更为严厉。

  军纪法庭。由国防部长或其委任的当局根据具体案件临时召集设立,军纪法庭实行合议制,要求至少有3名军官组成合议庭,且庭长的军衔最低为少校。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若对无罪认定的票数相等,则应当裁定被告无罪;若对其他事项认定的票数相等,则庭长应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票。军纪法庭管辖所有军职人员的军事犯罪案件,但判决的处罚不得高于处罚等级中“从女王陛下部队中可耻除名”的处罚。

  常设军事法庭。是惟一具有常设性质的军事审判庭,由总督会同枢密院组织建立。国防部长或其委任的当局指定1名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资力的军官组成独任庭。该法庭管辖所有军职人员的军事犯罪案件,但判处的处罚其最高等级为“不到2年的监禁”。

  高级军事法庭。由国防部长或其委任的当局根据具体案件临时召集设立。其审判组织为合议庭,要求有5名以上军官组成,且庭长的军衔最低为上校。当被告的军衔高于上校时,庭长的军衔则应与其相当。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特殊情形下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如对某一犯罪只能判处死刑时,有罪的认定需要合议庭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在审判权限上,该法庭可管辖所有军人的军事犯罪案件,且处罚权不受处罚等级的限制。

  特别高级军事法庭。由总督会同枢密院根据具体案件临时召集设立。这类法庭由国防部长或其委任的当局指定1名加拿大高级法院的法官或有10年以上执业资历的律师独任审判,其审判权限与高级军事法庭基本相问,不同的是,该法庭还有权管辖非军职人员的军事犯罪案。

  (二)上诉军事法庭

  上诉军事法庭是所有军事犯罪案件的第二审级,同时也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受理和裁决对第一审法庭有罪认定的合法性及判决的合法性的上诉。该上诉法院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均需由总督会同枢密院指定,其中,必须有4名是来自联邦法院的法官,其他则必须是来自刑事审判高级法院的法官。上诉军事法庭实行合议制,3名法官构成合议庭的法定人数。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对任何事项的认定票数相等时,由首席法官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票。

  上诉军事法庭为高级记录法庭,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无权改变军事审判庭作出的处罚,仅可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准许上诉或不准许上诉的裁定。若准许对有罪认定的合法性的上诉,则得撤销该有罪认定,或指示将该指控的无罪认定记录在案,或指示就该指控依一审程序重新审判。若准许对判决的合法性的上诉,则必须立即将诉讼交由国防部长,由其决定以合适的处罚取代原先的处罚。

  (三)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作为全国各类案件的终审法院,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在行使军事审判权方面,主要受理下列三类上诉案件:(1)被告不服上诉军事法庭裁定的上诉案;(2)被告对国防部长作出的新的处罚的上诉案;(3)国防部长对上诉军事法庭的处理有异议的上诉案。加拿大最高法院终审审理上诉案件,不再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理,主要就上诉军事法庭某一法官有异议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即行生效的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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