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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部联合颁布《军队营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12月27日 12: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胥金章、崔彬)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根据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于日前联合颁布《军队营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

  这是我军第一部消防工作管理法规。军队系统易燃易爆危险品较多,随着建设的发展,营区用电用气设施大量增加,消防工作事关官兵生命和军队财产安全,责任重大,迫切需
要制定一部专门法规。《暂行规定》的出台,把军队消防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暂行规定》共8章42条,对军队营区消防的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统计、奖励与处分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是本级营区消防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各级领导对营区消防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营区使用管理单位领导对营区消防安全负全责。军队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营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营区灭火工作的义务。

  《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是:军事指挥机关,通信、机要机关;后方基地仓库、输油压力泵站、军事科研试验基地(院、所);有文物建筑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武器装备集中停放的单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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