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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动员部部长范晓光就《征兵工作条例》修改问题答记者问

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9月17日 07:21 解放军报

  ●新华社记者马晓春、本报记者吕国英、周奔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第316号令,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总参动员部部长范晓光就这一《条例》的修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提问。

  记者:这次对《征兵工作条例》主要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范晓光: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主要对七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一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兵工作的特点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的工作需要,为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取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办公室的时间限定;同时赋予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军区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明确规定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国的征兵工作,军区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区域内的征兵工作。二是补充和完善了兵役登记方面的内容,对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增加了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加强管理的办法。三是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方法,特别是对体检、政审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规定了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五是作出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规定,明确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六是完善了有关惩处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执法主体。七是增加了关于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志愿兵的条款,规定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志愿兵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

  记者:这次修改在征兵工作机构方面有哪些变化?

  范晓光:原《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从现实情况看,这样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征兵工作的实际。过去征集兵员,主要是靠征兵期间集中进行。改革开放以来,适龄青年的分散性、流动性明显增大,掌握和查清适龄青年的政治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的难度增加。为了保证兵员质量,各地都加强了平时征兵准备,进行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加强对预征对象的教育、考察和管理,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集新兵,以确保新兵质量。同时,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明确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招收志愿兵与征兵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这项工作与征兵不是同步进行的,需要另外专门安排时间,由各级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鉴于征兵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过去那种把征兵作为阶段性任务突击完成的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征兵工作的需要。因此,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取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办公室的时间限定;明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这样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符合国家机关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理顺国家和各级军区以及地方政府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关系,考虑到征兵工作是地方与军队的共同职责,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对国防部和军区征兵办公室的职责也作了明确。

  记者:对兵役登记有何新的规定和要求?

  范晓光:开展兵役登记是兵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公民服兵役能力,做好征兵准备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兵役登记的内容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是规定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二是规定在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三是规定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同时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这样规定,比较好地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既有利于兵役登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高征集兵员的质量,也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兵役意识和国防观念,增强他们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记者:在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方面作了哪些修改?范晓光: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作了一些补充,主要是规范了征兵体检、政审工作的组织方式,明确规定: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这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体检、政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外,将原《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个别条件兵的体格复查工作由地区组织进行,改为与其他条件兵一样,统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从目前各地医疗水平来看,现在的县级医院已完全具备检查条件,不需要再到地区一级医院进行复查。这样规定,既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有利于领导机关加强对征兵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记者:为什么规定对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入伍?

  范晓光: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根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我军要加强质量建设,实行科技强军,这对兵员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招生数量逐年增加,未被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中可以征集的对象相应减少,对征兵工作产生了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提高新兵质量特别是文化质量,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增加了“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的条款。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新兵整体素质,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属于依法可以缓征的对象,强调对这部分青年的征集必须是本人自愿;同时,考虑到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时没有修完学业,强调了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样规定,既满足了一部分在校大学生投笔从戎、保卫祖国的夙愿,又充分照顾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记者:《征兵工作条例》对退兵问题作了哪些修改?

  范晓光:原《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新兵入营后经检疫复查确属不合格的,作退兵处理,由部队派干部送回到原征集的县、市。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办法弊端比较大,每年部队派人退兵到县、市,牵扯精力比较大,同时因标准掌握上的差异,容易产生扯皮现象,影响军政、军民关系。为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意见》中,改革了退兵办法,规定对不合格新兵,由部队直接退回到省级兵役机关接收处理。通过实践表明,这样改革是可行的,符合工作实际,有利于减少退兵矛盾,有利于部队建设,体现了对青年本人的高度负责。因此,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确定: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记者: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范晓光:修改后的《兵役法》对公民、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处罚措施、执行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征兵工作条例》作为《兵役法》的配套法规,需要与之相衔接、相适应。因此,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对原条例附则中关于惩处方面的两个条款作了调整和修改。一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是对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这样修改,既与修改后的《兵役法》相衔接,又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增强了《征兵工作条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有利于依法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保证新兵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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