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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8月7日 09:16 光明日报

  张彦中  吴旭

  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于8月1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50年首次颁布以来,曾于1964年、1977年先后作过两次修订。几十年来,《规则》始终是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飞行和规范一切飞行活动的基本法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航空管理体制、空中交通环境、航空设施设备和管理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飞行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这些年来,我国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明显增多。其主要表现:一是“违规建”。即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非法修建超高建筑或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设施。如岑村、郑州、库尔勒机场净空保护区均发生违反规定修建超高建筑的问题;1997年8月13日,深圳机场因受无线寻呼台和大功率无绳电话干扰关闭2个小时。二是“随意放”。就是在飞行活动密集地区或主要航路航线下方未经批准,随意升放航空物体或人为放飞鸟类动物,导致航班延误或改航。去年5月27日,重庆市18个商业宣传气球升空,险些与空中8架民航机相撞,迫使航班改航和改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三是“私自烧”。在机场周围随意燃烧农作物秆节,造成烟雾笼罩机场影响飞机正常起降,导致复飞或改降,危及飞行安全。四是“任意打”。有

  的单位和部门在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未建立联络的情况下,随意在飞行空域和航路下方,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的对空炮射,危及飞行安全。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关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新《规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新的《飞行基本规则》,总结吸取我国航空管理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对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飞行的所有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则》共12章124条。分为总则、空域管理、飞行管制、机场区域内飞行、航路和航线飞行、飞行间隔、飞行指挥、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及法律责任等。《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航空器的飞行活动。《规则》明确了空管领导关系,规定全国的飞行管制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

  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3章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则》重申: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国领空,在中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守本规则。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外国航空器,中国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违反《规则》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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