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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被写入法律草案

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6月27日 00: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世界沿海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一制度被写进了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中。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向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的说明。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全国海洋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支持领域。但是,海域使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沿海地方错误地认为与之毗邻的海域属于本地方、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擅自占用或者出让、转让、出租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养殖与港口锚地、养殖与滨海旅游、盐田与养殖、排污与滨海旅游、排污与养殖以及海洋开发与国防设施安全等矛盾日渐突出;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海域使用确权发证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推行,无偿使用海域现象突出,不仅造成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流失,也加剧了乱占海域、乱围乱垦事件的发生,造成海域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严重影响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他说,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资源的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为了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是迫切需要的。

  关于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田凤山说,为了解决海域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澄清目前在海域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错误观念,而且为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了规定。

  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田凤山说,针对目前海域开发利用秩序混乱,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明确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主体。草案还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和修改、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海洋功能区划与行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关系。

  关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田凤山说,我国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不仅有助于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杜绝海域使用中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这主要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海域所有人应当享有海域的收益权,海域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一定的海域使用金作为使用海域资源的代价。同时,在海域有偿使用的原则下,考虑到养殖用海的高投入、高风险性以及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国家扶持项目用海的实际需要,草案单列一章,对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办法和减免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田凤山说,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否会增加渔民负担,对此,有关部门作了大量调查研究。据调查情况看,实行海域有偿使用,不会对从事养殖活动的渔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造成大的影响。但是,考虑到海水养殖业是一种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草案对养殖用海规定了相应的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措施。特别是考虑到慎重对待渔民负担问题,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田凤山还就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等内容作了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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