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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诞生记

http://jczs.sina.com.cn 2001年6月24日 07:17 解放军报

  张建田

  2001年4月28日下午3时15分,在人民大会堂庄严的国徽下,李鹏委员长主持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31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当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2号主席令,公布施行该法。

  这是历史进入21世纪,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第一部国防法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布的第一部国防教育法律。

  国防教育关乎国家安全

  公元前8世纪左右,斯巴达城邦国家的第一个立法者来库古,在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防教育法———《国民军事教育法》,由此揭开了古罗马文明与强盛的一页。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震动了西方世界。美国对此如坐针毡,惶恐不安。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美国国会在1958年制订出《国防教育法》,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曾说:“通过这个法律,大大地加强我们美国的教育制度,使之能够满足国家安全所提出来的要求。”

  美国不仅制定了专门的国防教育法律,而且还有一系列相应的组织机构从事以青少年为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据其官方统计,目前美国的男女童子军人数分别达400多万和近300万,全国还有3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2年制及4年制的陆军预备役军官训练团课程,600多所大学设立了空军预备役军官训练团,海军预备役军官训练团也在60多所院校开班。这不仅强化了青少年的国防意识,而且为军队输送了大批人才。

  俄罗斯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与国防部共同负责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近年来,俄不仅恢复了中小学生的军事训练活动,而且投入大量资金修建了许多国防教育场馆。仅莫斯科市的战争纪念馆、军事博物馆等国防教育场所就达27个,且长年对社会免费开放。

  瑞士坚持经常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工具,对全民进行国家安全形势、国防战略、防务政策、军费开支等教育,并开设讲座和辩论会,使全社会了解和关心防务问题。

  以色列政府规定,18至70岁的公民,不论性别,均要接受法定的国防教育,即使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妇女也要在家中接受函授国防知识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组织公民到著名的耶路撒冷圣庙的“哭墙”面前,缅怀千百年来整个犹太民族的悲惨命运。

  每年的4月8日,法国17岁以下年龄的男女青年都要到设在全国各地的220个国家军事中心报到,参与武装部队举办的全民教育日活动,并规定只有获得军事中心颁发的证书之后才能参加高中毕业考试。

  在英国,为了强化学生的国防意识,其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几乎都开辟了《我对防务问题的看法》等类似的专栏和专题节目。这些新闻媒体还经常用“点将”的方法,让学生回答有关防务的基本知识和一些重大问题,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国防教育氛围。

  党的重视和社会的企盼

  我党历来重视国防教育。早在1937年5月3日,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毛泽东同志严峻地告诫全党:“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教育上的国防准备,都是救亡抗战的必要条件,都是不可一刻延缓的。”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一直强调搞好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并用许多政策加以保障。1955年1月4日,《人民日报》专门发表《向人民群众经常进行国防教育》的社论,指出“国防教育工作做好了,就会使我们现代化的武装力量得到充分的人力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后备力量。”

  20世纪80年代,面对改革开放出现的好形势,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现在国际局势并不太平,我们必须巩固国防。”

  1988年10月25日,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解放军报》发表了《国防教育应纳入思想教育总体系》的文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政军各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活动中的职责。他在该文中明确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下去,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不能搞‘一阵风’;不能形势紧张就搞,形势缓和就不搞。”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均对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从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以来,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必然要强调加强国防教育。

  我们不仅具有国防教育的优良传统,也有国防教育立法的实践经验。从《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到《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从抗美援朝的《爱国公约》到80年代以来陆续修订或制定的《宪法》、《国防法》、《教育法》、《兵役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等,都规定了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1989年3月,山西省出台了第一部地方性国防教育法规。此后,全国已经有2 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法规,有的已多次对国防教育法规作了修改、补充。在地方立法的有力推动下,国防教育法的制定呼之欲出。

  1988年3月,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文卿、宋英奇、钱抵千等123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了建议制订《国防教育法》的3个议案。

  在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解放军代表团张志坚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订《国防教育法》。

  1994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将《国防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6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九五”期间立法规划,也列入了《国防教育法》。

  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国防法》,将国防教育单列一章,其中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等内容。这再次为国防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12月4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正式呈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规划所列的89件立法项目中包括了《国防教育法》。同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国防教育法被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1999: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1999年,国防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并驶入立法快车道。

  这年1月,军委江泽民主席批准《中央军委1999年立法计划》,将国防教育法列为年内拟调研、草拟的军事法律项目。军委法制局牵头起草该法。3月,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总参动员部、总政群工局和军委法制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聚集一堂,共商国防教育法的起草事宜。很快,国防教育立法调研提纲被陆续发往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征求意见。军内外从事国防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也会聚一堂,为国防教育立法献计献策。

  2000年1月、6月,经过立法调研、专题论证、草案拟制及征求意见阶段之后,有关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全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2000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的请示报告。11月2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12月6日,国务院第3 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联合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在会上作了说明。与会委员们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军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

  2001年1月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人员座谈,征求对国防教育法(草案)的意见。与会同志在充分肯定草案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4月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4月1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

  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鉴于各方面对该法意见比较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共同推进国防建设事业

  自从国防教育法起草工作启动之后,各地反应十分强烈。广大干部群众认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教育法,对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危意识,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尽早制定和公布。两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不断收到全国各地寄来的大量立法材料、资料、意见和建议等。仅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就先后收到各地寄来的立法建议和意见200多份(件)。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第21次会议审议国防教育法草案时,许多委员在充分肯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的同时,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对象和内容、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的保障等,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该法的修改完善和及时通过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是否设置全民国防教育日的问题上,委员们认为,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有这方面的先例,如“植树节”、“教师节”、“全国助残日”等。设立国防教育日,对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十分有必要。

  曾有人提出,国防教育法作为一部调整思想教育活动的法律,没有必要设置法律责任。对此,绝大多数委员认为,从这些年的情况看,各地国防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防教育被看作是软指标,搞与不搞一个样,不搞国防教育或者搞得不好的,都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鉴于此,国防教育法必须专门设置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国防教育法的规定,拒不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该处分的要依法予以处分;对于破坏、干扰国防教育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则要坚决绳之以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正是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国防教育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即被交付表决,并以高票获得通过。

  我们坚信,随着国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增强中国人民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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