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按照这一司法解释,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雷管20枚以上进入公共场所的,就构成《刑法》“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而且属于“情节严重”,而此前这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携带炸药1000克,雷管50枚。最高人民法院施行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相应降低了这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解释》还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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