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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舆论:中国可依国际法限制美机在中国沿海侦察

http://www.jczs.com.cn 2001年4月22日 13:13 中新社

  中新社香港四月二十一日电 新加坡消息:此间媒体刊文认为,美国至今不是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国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权利,缔约国(如中国)是可以给予限制的,即要美国“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新加坡《联合早报》今天刊出两篇国际法专家文章,探讨美国为何不签署海洋法却又认定它为国际习惯法,在海洋法之下,美国是否有权到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飞行侦察。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美国总统里根正式宣布,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明确说出美国拒绝签署的原因:“该公约关于深层海底矿藏开采的部份不符合美国的目标”。现在当其航行与飞越自由受挫时,美国大都无颜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是诉诸美国政府本身于一九七九年建立的“自由航行计划”。

  专家文章认为,若严格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美国很难有充分的理由和权利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军事侦察行动,如硬要那么做,所恃的是拳头,而非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和平时期,各国船只及飞机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及空中飞行所进行的航行和飞行权,曾有原则性规定:必须遵守“相互关怀”的原则;必须是以和平为目的,和沿岸国无利益冲突;若有争执应基于平等地位及“相互关怀”原则解决。

  此外,国际法中“无邪意航行”原则,后来也被普遍应用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及空中的航行、飞行上。从“无恶意”这个原则着眼,美军侦察机在中国沿海上空进行侦察飞行,的确很难令人信服地确定美军侦察是无恶意。

  因此,专家认为,中国方面如果掌握得当,即可以逼美国政府就“相互关怀”的内容进行谈判,在未谈出结果之前,中方可以要求美国停止侦察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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