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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的辩解是无理的”——访原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倪征噢

http://www.jczs.com.cn 2001年4月22日 10:40 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肖连兵

  国际法学界耆宿、年已95岁的倪征先生,4月19日在家中就中美撞机事件接受了采访。倪老曾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作为新中国出任设在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的第一任法官、中国海洋法学会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倪老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美方说,4月1日的撞机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美国飞机在哪里享有飞越自由。实际情形是这样吗?

  倪征噢:问题不那么简单。撞机不是发生在公海上空,即美方所称的“国际空域”,而是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上空,这是美方无法否认的。《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便在公海上空,《海洋法公约》在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试问:美方这次用的是什么飞机?进行的是什么活动?

  记者:撞机事件发生后,美方多次指责中方对美军侦察机进行跟踪和监视,把此次撞机事件描绘成是中国飞机跟踪行动的结果,试图把肇事的责任推给中方。

  倪征噢:这是颠倒黑白,倒打一耙。美军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违反了国家间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维护中国的主权,中国方面派出军用飞机对美机的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是合法的。应当指出的是,中美撞机事件不是偶然的。美机头部和左翼受伤,说明美机绕过我机机头飞行,这属危险飞行,是故意的,用意是威胁我机。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所说,美方的行为也破坏了中美之间于去年5月就避免海上危险军事行动达成的有关共识,即当两国军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相遇时,双方应当遵守现行国际法和国际习惯,应适当顾及对方的航行安全,防止危险接近,避免相撞。

  记者:美方说,撞机事件发生后,美机受损。出于紧急避险需要,美机未经中国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在中国领土降落并不违法。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倪征噢:需要指出的有三点:一、危难是美方自己造成的,产生危难的原因是美机对中国飞机进行挑衅。二、不通知中方就进入中国领空并在中国领土降落是违反国际法的。三、美机即便处于紧急状态,也还是有时间、有可能向中方通报。如果说当时确实没有时间,那么美方应立即主动向中方道歉。从国际法角度看,美方的辩解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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