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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制:迎接挑战和机遇——在京部分法律专家展望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

http://www.jczs.com.cn 2001年1月7日 19:33 解放军报

  把握方向明确重点注重转化

  ●北京军事法学会会长、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姜吉初

  军事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为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我们已进入辉煌的21世纪,新世纪里,我们一定要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深入开展军事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军的进程,为新世纪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我想,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加强理论学习,把握好军事法学的研究方向。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江主席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军事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军事法学研究的理论武器。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只有不断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好这些理论,才能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军队建设将会不断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才能在军事法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要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来开展军事法学研究。军事法学研究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了军事法学研究必须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历史使命为己任,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点作为学术研究的重点。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军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深入研究怎样为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提供法律武器,如何运用法律制度维护和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新世纪我们将面对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这些都为军事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例如,我们要研究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有关法律问题、廉政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我国加入WT O后军队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军队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国家和军事行政法的实施问题、新形势下的预防犯罪和法制教育问题,等等。

  要重视军事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用军事法学理论促进军事法制建设。理论研究最终是为实践服务的,这是军事法学研究的效益和价值所在。军事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是向高层领导机关转化,为军事立法,为领导层的军事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当好法律参谋;二是向部队的实际工作领域分流,为军队的法律工作和相关实际工作提供意见。只有这样,军事法学研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依法治军是21世纪治军的基本方略

  ●北京军事法学会副会长、军事科学院军制部部长钱海皓

  回顾江主席1991年正式提出“依法治军”方针以来我军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我们深切体会到: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方针,才能保证“打得赢”、“不变质”。新世纪军队建设必须加快实现依法治军步伐,使法治在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展望新世纪可以预见:

  军事法制理论将会有新的突破。军事法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直接决定着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在新的世纪,军事法制理论应在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事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有效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更大创新和突破。尤其在军事斗争准备、维护国家统一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军事立法将进一步完善。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就是要将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用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形式加以规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对现有的一些已不适应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对一些还没有法律规范的领域和方面要抓紧立法,确保军事法的全方位覆盖。

  军事制度将会有很大创新。军事制度是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两次裁军,我军的结构和体制得到了优化,正在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转变。在新世纪,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军事装备的不断更新,必将对包括兵役制度、军队体制编制在内的一系列军事制度的变革产生深刻影响。为打赢未来的反侵略战争,需要对军事制度作进一步调整,以建立起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的军事制度。

  军事法制将会与国家法制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依法治军是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军事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军事法制建设必须与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我国提出要在2010年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预见,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体系也将同步建成。

  法律服务事业是部队建设的重要保障

  ●北京军事法学会副会长、总政办公厅司法局局长石成林

  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世纪里进一步发展这一事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要建立一支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法律服务建设原则的军队法律服务队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军队法律服务的发展程度反映着军队法治化、现代化的程度。美国有军队律师几千人,律师占全军编制的0.58%,俄罗斯有军队律师2 000多人,占全军编制的0.15%。而我国军队律师只占全军编制的0.06%,低于发达国家。去年上半年,中央军委决定在集团军的军、师、旅正式编制军队律师;下半年,总政治部又与国家司法部协商决定,组织军内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这标志着继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之后,军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又纳入国家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体制。可以说,我军的法律服务在坚持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今后的任务就是要落实编制,提高素质。

  要在建立制度、规范发展上下功夫。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对律师队伍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控制制度,把好入口关;同时要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军队特色的规章制度,把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目前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大多数局限于为部队和官兵解决涉法问题。今后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到为机关和首长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当好法律参谋、为部队重大军事行动提供法律论证上来。

  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当前我军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还难以适应军队法制建设和全面建设的需要。今后应创造条件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通过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法律是“打得赢”的另一种武器

  ●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院长盖新琦

  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是我军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法律集组织管理、激励保护、规范约束、威慑处罚等功能于一体,是提高打赢能力的一种重要武器。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地区和平、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祖国统一、打赢高技术战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打得赢”,我们必须在法制建设中完善国内法和国际法。从国内法来看,一是要制定保证战争胜利的共有整部法律,如《动员法》、《战争状态法》、《战时军事定货法》、《战时诉讼法》等;二是在普通法律中增加有利于打赢的内容。如在刑法中增加“战争犯罪”专章;在我国的引渡法中规定引渡战争犯罪的制度;三是完善打赢的专项法律。如根据高技术战争的特点规律、我国武器装备的状况、作战对象,修改作战条令和规划;四是完善军事法律中有关打赢的内容。从国际法方面来看,一是要加入或承认有利于我国打赢的国际公约;二是签订有利于我国打赢的双边条约或协议。确保“打得赢”,从国际法的应用来看,一是要充分应用《联合国宪章》及其赋予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权利,反对、揭露外国的侵略行为;二是充分应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武器的武装冲突法,揭露、抗议敌军使用被国际法禁止或限制使用在高技术武器;三是充分应用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我国在高技术战争中的伤者、病者、受难者、战俘、平民和我国的财产;四是应用中立法,通过外交手段,促使有关国家在外国对我国发动高技术战争时保持中立;五是应用惩治战争犯罪的武装冲突法,及时惩处对我国发动高技术战争的战争罪犯。

  制定军事检察法和军事审判法

  ●北京军事法学会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

  我国军事检察机关、军事审判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专门机关,负责军事司法工作,它与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制定综合的检察法和审判法,而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代替。而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人员的任免条件与程序等,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不能完全适用。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判程序,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就不能完全适用;检察官法、法官法所规定的检察官、法官的任免和职级的评定等在军事司法机关也不能完全适用。对这些问题,当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只能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导性文件执行。这就使军事检察机关、军事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为规范军事司法工作及军事司法行为,实现依法治军方针,立法机关应尽快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军队法制建设的需要制定军事检察法和军事审判法,使军事司法工作完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提高法律意识仍是基础

  ●北京军事法学会理事、总政保卫部干事王炳荣

  新世纪建设军事法制的宏伟工程,必须注重提高官兵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官兵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基础。提高官兵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应分层次进行。对战士来说,应当把军事法制教育贯穿于其服役的全过程,纳入整个教育训练体制,组织他们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其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军官来说,应当把军事法理论和与其本职业务相关的军事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除必须学习一般的军事法律知识外,还应着重学习履行职务所必须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通过普法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懂得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树立权力制约的观念,懂得各级机关不仅有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而且还有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树立权利观念,懂得尊重和保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树立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指挥、管理的观念。

  依据《立法法》完善军事立法

  ●北京军事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咨询委员陈延庆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国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军事法律的体系,明确了军事法律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军事法规制定的主体是中央军委。宪法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是实现其领导武装力量职能的重要手段。制定军事法规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中,对于军队的一些特殊问题,通常授权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如《保密法》中规定,中央军委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制定军事规章的主体是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这些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的已经出现过军内二级立法的规定。如《药品管理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特需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军事法规需要涉及地方,要求地方单位和人员遵守和执行,这就需要军地联合制定法规和规章。这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没有写明,但它是实际需要的,也不违反《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权限。这种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法规是行政法规还是军事法规,看法不尽一致。我认为它具有双重性质,执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完善我国动员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副研究员莫纪宏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制定和完善的动员法律制度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动员体制的许多内容在我国《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我们也要看到这方面存在着不足:动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法律、法规中含义比较宽泛,失去了准确性;没有一部统一的动员法典;缺少有效运作动员体制的专门性动员机构;关于适用战时或者准战时的动员体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等。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必须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对国民经济所造成的巨大影响,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同时,重大的自然灾害往往也会给经济建设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考虑到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将动员体制的内涵扩大到应付自然灾害中,从而制定一个为服务于国防和救灾目的国家动员法,这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要想使动员工作在战时卓有成效,就必须在平时准备阶段抓好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战时“民转军”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经济风险的防范制度,实施必要的演习和训练等,要通过国防教育和宣传,使平时的动员工作深入人心。政府要保证对社会资源的必要控制,以便在战时能迅速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军事斗争需要的目的。

  建立必要的动员机构。建立平战结合的动员机构,应当在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紧急事务管理机构,建立分类的紧急事件追踪档案,以备实施动员时使用。还应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全面掌握和控制紧急事件的能力。

  提高军事立法质量

  ●北京军事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杂志》总编辑周恩惠

  我国军事立法的体系已经建立。加强新世纪的军事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提高军事立法质量。在这方面,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处理好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军事法是子法。宪法必须统帅军事法,军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军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的权威,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原则。

  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军事法律法规的关系。党的政策是军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军事立法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军事立法的过程,就是将党的国防和军事政策,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立法权的国际机关,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成法律法规,尔后,党的组织和成员要带头执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宪法和军事法律法规,落实宪法和军事法律法规的过程,也就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过程。

  处理好军事法与相邻法之间的关系。军事立法与军事法制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我军的现代化建设,而军队的现代化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军事立法必须关注其它法律部门的发展,特别要关注经济立法。

  处理好军事立法和军事法制监督的关系。军事立法一定要走群众路线,特别是制定事关国防的法律时,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广泛发扬民主,注意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官兵的意见。加强军事法制建设要健全监督机制。如何搞好军事立法、执法的监督,是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跟不上,军事法的实施和军事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影响。

  继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北京军事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员张建田

  21世纪的中国军事法学要走向辉煌,必须认真总结20年来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成功经验以及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培养人才,建设队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学理论体系,依然是新世纪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由于军事法学在国内还属于新兴学科,对该学科的含义、研究对象、体系、基本内容,以及该学科研究视角和方法等,还未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框架和成熟的结论。因此,新世纪的军事法学研究仍需继续关注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当一个理论基础丰厚、内容完整、体例结构合理和科学的军事法学门类创立起来时,中国军事法学才能“长大成人”。

  在新的世纪,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大量的涉法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解决。军事法学应当关注党、国家、军队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军与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问题,“一国两制”条件下国防和军事的有关法律问题,国家、政府立法与国防、军事立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有关国防和军事体制的立法完善问题,等等。总之,军事法学的实用性将更加突出。

  军事法学研究视野将进一步扩展。从深度而言,我国军事法学的研究领域将会拓宽,军事法学的分支学科将可能重新划分、定位、组合,基础理论和军事法制史的研究可能有所突破;从广度而言,由于我国参加国际军事活动日益增多,因此诸如维和行动和军事法、国际军事刑事审判与实体法、国际核查与军事法冲突等,都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随着中外军事交流的增加,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将进一步多样化。

  关注国际间斗争的法律化趋势

  ●北京军事法学会常务理事、空军军事法院院长孟昭勤

  江主席提出的确保“打得赢”、“不变质”的重要思想,应该成为指导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世纪军事法制建设应直接服务于军事斗争准备工作。

  现代条件下的军事斗争不仅仅是军事实力的较量,也渗透着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手段的较量。例如,通过成立军事法庭来维护和平、惩治犯罪,已成为国际间政治和外交斗争的重要手段。二战结束后曾成立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审判了德、日等轴心国的战争犯罪,这是国际社会首次采用法庭审判形式来伸张国际正义。为制止前南斯拉夫及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和大规模的种族屠杀,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设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这是联合国首次开始采用法庭审判形式来干预地区局势。1998年7月,联合国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这意味着第一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将诞生。它反映了国际间斗争方式的法律化趋势。

  在当今国际社会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在军事斗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际法往往成为揭露侵略、瓦解敌人、争取朋友、鼓舞士气、惩治战争犯罪的有力武器。因此,军事法制建设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因素,在军事立法的过程中,应将我国参与或批准的有关国际法内容纳入军事立法的范围;要积极参与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的创制工作,使我国在国际法制定中掌握主动权,从而切实维护我国的利益,为未来军事斗争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在军事斗争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揭露敌人,孤立敌人;同时要依据有关国际法对各项决策和军事行动进行法律论证,避免陷入政治上的被动。

  突出一个重点处理好两个关系

  ●北京军事法学会理事、海军军事检察院副院长王炼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事法学研究必须按照江主席提出的确保“打得赢”、“不变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军事斗争准备这一神圣使命来进行。只有突出这个重点,军事法学研究才能有所作为。为此,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超前理论研究与战时实际需要的关系。军事法学研究必须考虑未来战争需要,坚持两种视角。首先要适应实战的要求,在研究平时法的同时,做好战时法的研究。其次要正确处理平时法与战时法的关系。平时法也要尽可能做到为战时着想,为打赢而谋。二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我军是一支有着辉煌历史的革命军队,在长期的革命历程中积累了许多优良的治军经验和传统作法。但现代战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决定战争的主要因素已转变为人、武器与科技的结合,例如,军队结构上技术密集型的军兵种比例增大;军队编制趋于一体化、多样化;指挥体制趋向扁平“网”状,指挥机构更加精干高效;后勤保障体制趋于军民一体、联合保障和综合保障。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传统的以行政命令、通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治军管理模式日益暴露出随意性强、科学性差的不足。20年来,军事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军事立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世纪,军事法学研究要正视现实,加快发展步伐。

  紧贴部队实际做到“三个关注”

  ●北京军事法学会理事、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主任荀恒栋

  21世纪的军事法学,担负着为完成保证我军“打得赢”、“不变质”提供强大法律武器的历史使命。为完成这一使命,军事法学工作者必须贴近部队建设实际,做到“三个关注”。

  要关注军事斗争准备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军事斗争准备,不仅要有军事手段,还要有法律手段,特别是战争法的运用问题。这种应用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把战争法作为一般的知识来掌握,而是要将其作为军事斗争的有力武器来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是关注依法治军方针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军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制教育等,是依法治军的重要环节,军事法学不仅要关注依法治军的源头,即为军事立法提供法律思想;还要以极大的热情关注依法治军的末端,即依法治军在基层的落实。依法治军最大量的工作是行政执法,目前基层单位在总体上说,行政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因此,健全军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我们在军事法学研究中拿出对策来。

  要关注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军人涉法问题是关系部队基层建设的一个新问题。虽然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我们也要看到,从制定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索。如官兵反映较多的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做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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