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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在职在乡两种军人伤残抚恤待遇进行调研

http://www.jczs.com.cn 2000年12月9日 00:37 解放军报

  本报讯祝小惠、霍保国报道:近年来,部分在职伤残军人以不同方式要求改领在乡伤残抚恤金。民政部有关部门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出现行伤残抚恤政策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变化,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抚恤政策。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编制方案,以保证伤残军人享受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抚恤待遇。

  根据现行规定,同等级在乡伤残抚恤金与在职伤残抚恤金年标准相差最高48 20元,最低655元。我国现有在职伤残军人40余万人,大都就业于国有企业。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这种抚恤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一些伤残军人提出,他们与同等级在乡伤残军人相比,同样流血付出,丧失同等劳动能力,就因为有“单位”,即使这个“单位”根本不能提供任何生活保障,也只能领取比在乡伤残抚恤金少得多的在职保健金;他们因此生活十分困难,心里也不平衡。

  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调研中发现,现行在职伤残保健金有三项不足。其一是较低的标准对部分收入低的在职伤残军人的保健作用甚微。其二是在实际中不易准确区分伤残军人“在职”、“在乡”的身份差别。据山西、四川等省调查,目前失业、下岗伤残军人为数众多,他们原有的“在职”身份已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一些“在乡”身份的伤残军人却具有较稳定的职业。如某军医为三等伤残军人,退役时主动放弃由组织上安排工作,在领取了17万元复员费后自谋职业,他开办的诊所年纯收入万元以上。其三未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职伤残军人的工资,系劳动所得,与在乡伤残军人从事农业劳动等获得收入性质相同,国家因此减少其抚恤,有失公允。

  民政部有关部门认为:我国城乡差别正逐步缩小,“工作”的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那种传统的、由组织上安排进入某单位才算“在职”的情况已成为历史,抚恤政策必须适应这一变化。抚恤标准应达到能保证重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其他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在此基础上,伤残军人还可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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