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明确军队有关企事业单位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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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1日 08:09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郭春野报道:近日,总后勤部转发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军队医疗机构、院校、专业文体单位和文化服务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在其主业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军队队列单位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暂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其主业业务范围以外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军队应税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武警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比照军队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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