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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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4日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相凤翔、特约记者涂学能报道: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颁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首次颁发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法规,标志着我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国防工程是军事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国防工程保护好、维护好、管理好,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为适应新形势下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结合我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这对于搞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加强战场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军地各级机关的有益做法,共分5个部分26条,对国防工程的性质、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与质量要求,军地双方的工作职责、管理队伍的组织形式与制度,以及奖惩办法等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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