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对军队职工分流安置作出规定
2000年8月15日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卢雅君、特约记者李欣报道:为贯彻落实江主席关于“军队后勤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重要指示,大力推进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今天联合发出《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我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正式职工20多万,主要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为建立与我军质量建设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把后勤保障机构搞精干,军队职工队伍要逐步过渡、逐步剥离、逐步融入社会。
通知指出,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到地方单位和成立独立实体后与军队剥离的职工,与军队脱钩。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工作后,凡在原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的干部身份可予保留,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工作年限等,予以承认。军队后勤保障改革中的富余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通知规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成建制移交地方的军队事业单位、非成建制移交或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今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通知要求,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军队后勤建设和保障方式的重大调整和深刻变革,是军队建设的大事,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妥善解决好改革中的人事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军地之间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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